应给予民间救援队员更多关爱和保障

admin 5个月前 (08-04) 1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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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史洪举

  8月3日,经核实,此前在房山区佛子庄乡班各庄大桥开展抢险救灾行动中落水的另一名蓝天救援队失联人员刘建民被找到,已无生命体征,壮烈牺牲。此外,据媒体消息,在此次强降雨抢险救灾中失联的房山蓝天救援队女队员王宏春不幸遇难、壮烈牺牲。

  梳理媒体报道可知,近些年来,在一些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中,来自民间的救援团队发挥了重要作用。民间救援团队是对官方救援力量的有益补充,对抢险救灾、抢救生命起到了不可忽视的积极作用。而对在抢险救灾中牺牲的民间救援队员,相关部门以及社会都应给予更大的关爱,充分保障牺牲人员及其亲属的合法权益,以抚慰人心,彰显善意。

  现实中,一旦民间救援者在救援过程中因意外受到伤害或者牺牲,其损失如何弥补,是否应认定为见义勇为,往往面临争议。对此,应明确,“民间”救援并非认定见义勇为的障碍,参与抢险救灾的民间救援队员牺牲,理当认定为见义勇为。

  根据相关规定与法律理论,见义勇为主要指未负特定职责或者义务的人,以保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为目的,不顾个人安危,同违法犯罪做斗争或者抢险、救灾、救人的行为。而民间救援团队显然并非对抢险救灾负法定义务的警察、消防等官方救援力量,也并非负约定义务的救援力量。其参与抢险救灾多数是出于个人爱好、热心公益等高尚品质使然。

  由此可见,民间救援团队参与抢险救灾,应属于见义勇为。当民间救援者为救援而蒙受人身财产方面的损失甚至牺牲生命时,理当按照“见义勇为”的标准对其褒奖和抚恤。

  有观点认为,民间救援者牺牲是因为救援不专业的结果,其不该被认定为“英雄”。毫不客气地说,这种观点是对民间救援队员的误读和偏见。褒扬见义勇为重在弘扬和鼓励人们团结互助、乐于救人、舍身忘我、勇于抢险救灾的精神和行为,而非只注重结果。既然是抢险救灾,就说明救援者面临的困难和险情复杂多变,且情况十分紧急。如果此时还要求救援者在考虑周全后方可施救,可能会延误救援,造成较大损害。

  民间救援并不是非专业的代名词。相反,一些民间救援力量在水下打捞、登山救援、潜水等方面具有不可忽视的丰富经验和专业度。在一些救援行动中,民间救援团队所发挥的作用不可小觑。如据北京蓝天救援队发布的数据,截至8月1日上午11点,北京蓝天救援队出勤563人次,出勤车辆263车次,在房山区、门头沟区完成转移1680余人、转移车辆22辆、生命救助210余人。

  这些投身抢险救灾一线的救援队员提供的是公益服务,并未从救援服务中获取报酬。且一些民间救援团队往往经费不足,甚至没有资金为志愿者购买保险,不少队员还要自费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一旦这些救援队员在抢险救灾时发生意外导致伤残或牺牲,其本人或家人将面临不小的困难。

  故理当善待这些志愿者,不能让其凭着一腔热血参与抢险还要自担风险。根据《烈士褒扬条例》,公民在抢险救灾或者抢救、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牺牲的,评定为烈士,享受相应的保障待遇。根据《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见义勇为指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与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因此,相关部门应积极落实牺牲的民间救援队员的权益保障,对其家人、子女有贴心、长期的关爱与保障,以慰英雄在天之灵,体现对见义勇为的高度肯定及褒扬,让公众切实感受到好人有好报的现实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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