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性房地产成本模式转公允价值 投资性房地产成本模式转公允价值模式账务处理详细介绍

admin 1周前 (05-10) 12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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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给各位分享投资性房地产成本模式转公允价值的知识,其中也会对投资性房地产成本模式转公允价值模式账务处理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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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性房地产成本模式转公允模式

投资性房地产是指用于获得租金或资本增值,而非用于自用或销售目的的房地产。根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当投资性房地产从成本模式转为公允价值模式时,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首先,成本模式与公允价值模式之间的转换会导致税收后果。

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模式转公允价值模式是一个重要的会计政策变更。在成本模式下,投资性房地产的账面价值通常是以其历史成本为基础进行计量,而在公允价值模式下,投资性房地产的账面价值则是根据市场公允价值进行调整。

投资性房地产成本模式转公允价值模式需要调整递延所得税,主要原因是两种模式对资产的计量方式存在差异,导致税务处理和会计处理之间产生了暂时性差异。

公允价值模式要求项目报告期间披露项目的公允价值,这使得投资者可以更准确地了解项目的价值和盈利能力。留存收益的调整能够增加透明度,提供更准确的信息。公允价值模式下,投资性房地产项目的价值会随市场的波动而变化。

投资性房地产成本模式转为公允价值模式的,应当作为会计政策变更处理,要进行追溯调整,将计量模式变更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调整期初留存收益(盈余公积、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投资性房地产由成本模式转为公允价值模式时,应将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

【答案解析】投资性房地产由成本模式转为公允价值模式,属于会计政策变更,应进行追溯调整,所以变更当日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计入留存收益( 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

投资性房地产由 成本模式转为公允价值模式:应当作为会计政策变更处理。将计量模式变更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调整期初留存收益(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

投资性房地产成本模式转为公允价值模式的,应当作为会计政策变更处理,要进行追溯调整,将计量模式变更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调整期初留存收益(盈余公积、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企业对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模式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从成本模式转为公允价值模式的,应当作会计政策变更处理,将计量模式变更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调整期初留存收益。

成本转公允要当做会计政策变更处理的,视同一开始就使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由于是调整以前年度的损益所以是作为留存收益的调整。

将计量模式变更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调整期初留存收益(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成本模式转为公允价值模式的,应当作为会计政策变更处理,将计量模式变更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调整期初留存收益。

投资性房地产成本模式转公允价值如何做

借:投资性房地产——成本(变更日公允价值)—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摊销)(原房地产已计提的折旧或摊销)—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贷:投资性房地产(原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或借记)—盈余公积(或借记)。

借:投资性房地产—成本(按转换日的公允价值)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摊销),贷:投资性房地产,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倒挤,可借可贷)盈余公积(倒挤,可借可贷)。

具体来说,从成本模式转为公允价值模式需要进行如下的会计处理:首先,需要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公允价值评估,确定其市场价值。这个公允价值将成为投资性房地产新的账面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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